(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原标题:要用法治给所谓的“朋友圈考评”来个考评
近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向社会发布一则因员工不转发公司广告至朋友圈被罚1万并开除的案例,引发关注。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某妇产医院制定的微信链接推广活动,因涉及劳动者报酬和微信朋友圈的个人生活,属于直接涉及劳动者相关利益的制度,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医院扣除员工报酬并据此解除劳动合同不具有合法性。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法院判决,该妇产医院补发陈某工资10000元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0809.6元。(5月7日中国青年报)
近年来,员工的朋友圈成为了企业宣传的“必争之地”,企业大事小情都要员工转发,而且多多少少带有一些强制性。有企业因员工不在朋友圈宣传而开除,也有因不发朋友圈宣传企业被扣款并通报批评……员工苦不堪言,又因维权成本高而一忍再忍。此次陈某大胆维权成功,也算一堂朋友圈法治课。
微信的个人账号是由本人以实名进行认证的,具有个人专属性质,属于个人财产。微信朋友圈,是具有社交属性的即时通信工具,属于个人人脉。企业要求员工完成工作,不能侵害员工个人利益,除非员工自愿,更何况宪法规定“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用人单位强制要求员工发朋友圈的行为,等同于强制使用了员工朋友圈的价值,实质上是对于员工个人财产的强行占有行为,不具备合法性,也不具备合理性和合情性。
再从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来说,其条件是法定的,不允许劳资双方随意任性。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的确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现实中,一些企业常用的一条也是“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何为“严重”?法律是有明确规定的: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对照这些规定,员工不转朋友圈被罚1万且开除,同样属于违法行为。
不让劳动者流汗又流泪,法律无疑是最重要的维权手段。相对维权打官司的事后救济,用法律做好事前预防更加关键。对用人单位的“朋友圈考评”,监管部门不妨用法治给个考评。
这或许需要监管部门和工会帮助企业依法完善管理考核制度,让企业懂法而不能违法;需要加强信用治理,让企业畏法不敢违法;需要帮助企业推进优秀企业文化建设,让企业敬法而不愿违法。而对于员工来说,则要善于使用法律,敢维权、会维权。
稳就业已经成为当前经济工作和民生问题的重中之重,而当前稳就业的重点则是保市场主体。如何在稳就业和稳企业中找到平衡,让员工和企业的正当权益都得到维护,相关部门仍有许多工作要做。(丁慎毅)
X 关闭
Copyright © 2015-2022 华东医疗网版权所有 备案号:京ICP备2022016840号-41 联系邮箱:2 913 236 @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