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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观察网 记者 周一帆债券注册制来了。
6月21日,证监会发布《关于深化债券注册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关于注册制下提高中介机构债券业务执业质量的指导意见》。两部《指导意见》正式稿的颁布,标志着债券发行注册制的稳步落地。
“证券市场和债券市场组成了资本市场最核心的部分,在证券市场已全面推行注册制的背景下,本次债券市场的注册制改革意味着资本市场改革的下半场已经‘吹哨’。”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王智斌律师26日对记者表示。
经过多年发展,中国债券市场规模迅速壮大,已成为全球第二大债券市场。此次,证监会在《关于深化债券注册制改革的指导意见》中提出了4个方面12条措施;在《关于注册制下提高中介机构债券业务执业质量的指导意见》提出了5个方面共14条措施。
具体来看,在《关于深化债券注册制改革的指导意见》中,证监会对债券审核注册机制进行了优化,强化以偿债能力为重点的信息披露要求,建立分工明确、高效衔接的审核注册流程,完善全链条监管制度安排,加强质量控制和廉政风险防范。同时,在发行人和中介机构责任方面,证监会明确发行人应当严格履行本息偿付义务,加强募集资金管理。提高优质企业融资便利性,积极服务国家重大战略和重大项目建设。
此外,证监会还在文件中强化债券存续期管理,完善债券日常监管体系,健全市场化、法治化、多元化的债券违约风险化解机制,并加大对债券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构建行政、民事、刑事立体化追责体系。着力建设以机构投资者为主的债券市场,健全投资者保护机制。
而在《关于注册制下提高中介机构债券业务执业质量的指导意见》方面,证监会强化了承销受托业务执业规范,完善以发行人质量为导向的尽职调查体系,强化主承销商督促发行人提升信息披露质量职责,加强承销环节全过程规范管理;增强受托管理机构持续跟踪监测和主动管理义务等。
与此同时,文件还明确提高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信用评级、资产评估等执业质量监管要求,实现中介机构债券业务全覆盖;强化内控部门对业务前台的有效制衡,突出防范债券发行中商业贿赂、不当承诺等廉洁风险点,加强对发行人和投资者教育与保护;完善监管制度规则,加强中介机构检查督导,强化债券承销分类管理;强化行政追责,推动行政追责和司法追责的高效联动。
对此,平安证券研究所金融&金融科技研究团队在研报中指出,一方面,两部《指导意见》压实发行人责任,强化以偿债能力为重点的信息披露要求,要求发行人防范高杠杆过度融资;强调扶优限劣原则,提高优质企业融资便利性;同时也进一步完善债券存续期管理和日常监管体系,通过打击债券违法违规行为加强投资者保护。另一方面,两部《指导意见》压实中介机构责任,强化承销受托机构债券业务执业规范,鼓励主承销商加强服务科技创新、绿色发展等领域创新力度,并要求主承销商督促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规范债券发行定价行为等。
“注册制下,监管部门对于债券的发行不做实质性审查,企业发行债券的效率会得以提升,企业通过债券市场融资的便利性大大增强。但是,另一方面,注册制下监管部门不做事先的实质性审查,并不意味着债券发行市场无人‘看门’,在注册制下中介机构必须切实承担起‘看门人’的责任,与之对应的是,‘看门人’不‘看门’时,其法律责任就会比以往更加严厉。司法实践中,目前已有中介机构因发行人的欺诈发行行为而向投资者承担巨额赔偿责任的案例。”王智斌对记者强调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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